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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新政策

2022-02-10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下限,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并适时公布。越好的单位给缴的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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