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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仍然应当申请工作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只是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待遇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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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伤残级别,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复查鉴定的,由申请人预先垫付鉴定费。复查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一致的,复查鉴定费由申请者负担;结论不一致的,退还申请者垫付的复查鉴定费。
工伤劳动能力司法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机构有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当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其它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所作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不一样,两者区别在于: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18667-》,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6、等级划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级(1级)至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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