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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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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合理报酬;著作权人已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录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并且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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