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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的录制权利和使用范围

2022-02-10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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