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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②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③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社部、财政部的规定,当前,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 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 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事业单位职工长期请病假工资根据其工作年限来计算,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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