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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改变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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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不当问题很常见,但现在小区业主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更加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那么,业主应该怎么办呢?可以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向物业主张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解除其服务合同,并选择其他物业服务公司。如果没有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可以团结一致,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同时,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代表自己处理相关事宜。如果业主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业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解决管理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如果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根据第六十四条,如果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如果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遗嘱可以分为口头遗嘱、书面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因此,根据遗嘱的不同种类,遗嘱的生效需要不同的条件。 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外,自书遗嘱并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代书遗嘱除应具备自书遗嘱的要件外,还应该有两个以上与所力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同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 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当出现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此,遗嘱的效力取决于遗嘱的类型和遗嘱人当时的意愿。如果遗嘱人后来能够立下真实意愿的遗嘱,则遗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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