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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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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之间关系大体上形成如下: 1、农民工与包工头往往是具有同一地域性、以本村劳动力为主的特点,由包工头进行统一招用。 2、包工头与建筑企业承揽业务,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管理,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特别是在农忙季节时农民工一般要回家务农、建筑企业实际上无法约束管理农民工。 3、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按承包协议每月支付进度款、办理结算;农民工的报酬一般由包工头支付; 4、工程任务结束后,农民工则一般会随包工头另外承揽业务,他们本身也不愿意同建筑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受企业的约束。 从上述三方关系情形可看出: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而并不是以建筑企业名义招用农民工,农民工自己也知道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而且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外观,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所受之伤属于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所在的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建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2、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受包工头直接管理,其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有包工头直接支配,他们的工资和劳动保护不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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