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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损坏程度或者损失数量,累计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的,涉嫌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金额不达到2000元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侵犯职工人身权益,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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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应当依法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从事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的,无须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即承担责任。 2、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该损害是由职务行为造成的,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关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有以用工单位之意思为标准者;有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者;有以用人单位意思兼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标准者。第一种标准范围过窄,用人单位易免责任,第二、第三为扩充范围标准,以行为之外观为决定标准,形式上较易判断,但忽略了决定职务范围,是价值判断,亦含有政策上之考虑,不能单从外表加以认定。本人赞同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职务范围标准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连的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即雇用人)又先可预见并可加以防范,且客观上易于以判断。 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是前题,无损害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且为唯一的直接的引起原因。
根据平时的使用状况推断谁对丢失物有保管义务,主要由负有保管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员工承担保管义务,则单位应当基于平时受益于该丢失物而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丢失物与工作无关,单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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