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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一、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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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船舶变更船口港时,船舶所有者应持船口国籍证明书和变更证明书,向原船口港船口登记机关申请船口港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的,原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中注明,将船舶相关登记文件交给新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者应向新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登记。3、船舶共享状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者应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相关船舶共享状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和变更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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