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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和保护标志的,湿地管理机构、责任单位或者湿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有权要求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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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湖治理、养护、保护管理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河湖保护监督管理体系,对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组织水文机构对河湖水量、水质定期进行监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履行河湖保护管理的执法职责。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绿化、农业、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物、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宣传、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湿地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水务、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全市和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备案。编制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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