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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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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义务: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2、保守审判秘密。3、注意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
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有: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到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1、忠于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遵守,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2、参与除适用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 3、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4、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5、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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