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人民陪审员义务:1、忠实履行审判责任。2、取保候审的秘密。3、注重司法礼仪,保持司法形象。二.人民陪审员权利:1、参加审判活动权。2、独...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案件审判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作,人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参加审判活动,是指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规定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的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是指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可以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在案件合议时,依法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是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前提,包括安全保障、经费保障、职业技能保障、单位保障等多方面保障措施。
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7人已浏览
1,102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6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