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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以混合模式处理,即使在使用者的责任范围内用完全的工伤保险代替民事损害赔偿,但是工人受到工伤是因为第三者的侵权行为,第...
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处理,即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若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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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处理,即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若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三人赔偿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与工伤竞争的,可以同时享受赔偿,但医疗费用只能获得赔偿,即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医疗费用的,侵权人不需要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用,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追偿。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注:这里“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医疗费,“工伤事故”包括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有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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