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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 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 3、如不采取...
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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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简单讲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3、有明确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也可以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从实务上将可以掌握以下三方面内容:1、要明确谁可以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请求权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补的。(3)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2)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4)和(5)情形下,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附带民事诉讼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注意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并非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3、,要明确可以提起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行为因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无须探讨意思要素的影响,只要满足表示行为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即可。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行为要基于意志并能为外界客观识别,并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前者可谓一般要件,后者是特殊要件。如证人作证行为,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表明作证行为须具备证人具有意志和意志得到正确表达即作证行为能被外界所识别即符合民诉法第109条规定的书面或口头起诉形式而能被判断为起诉这两个一般要件外,还须符合诉讼法规定之起诉条件。在这里要注意意志与意思表示的区别,无意志肯定无意思表示,但有意志并不意味着具有了意思表示;无意志或精神错乱的行为不能成立诉讼行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但具有意志却不具有意思表示则可能成立诉讼行为,却肯定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如十岁以下儿童,具有意志并能正确表达意志可以作证,却不当然能为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行为中存在有表意行为,是否要求考虑意思要素来确定其成立,值得深思。上文,小编从民事诉讼行为概念入手,简单讲解了民事诉讼行为生效构成要件。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行为就是民事诉讼主体针对民事案件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行为生效的条件比民事法律行为要简单的多,只要满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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