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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只有妨害诉讼的意图,而没有付诸行动,不能认为有妨害诉讼的行为。比如,对证人作证不满,对自己家里人说要打证人...
妨碍民事诉讼是指破坏民事诉讼正常秩序,阻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言行。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一)人民法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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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1)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正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4)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暴力: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广义的暴力。①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②针对辅助者实施暴力。③对物行使有形力。(2)胁迫: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职务行为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通告方法没有限制。注意:只要足以阻碍,不要求客观上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括: 1.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4.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査取证; 5.以隐瞒存款和其他财产等方法推拖、拒绝履行义务等。
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简单讲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条件;3、有明确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也可以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从实务上将可以掌握以下三方面内容:1、要明确谁可以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请求权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补的。(3)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2)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4)和(5)情形下,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附带民事诉讼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注意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并非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3、,要明确可以提起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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