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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
反担保方式有: (1)保证金,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2)保证反担保,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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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主合同无效导致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的,属于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作为附属合同的担保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合同有效的要求,即提供担保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用于担保的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niformRlesforContractGarantees,URCG325),1978年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其目的是,试图将国际信用担保规则纳入到从属性保证的整体框架中。该规则共11条。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1-2条),对“担保统一规则”的范围和定义作了明确的界定,对于信用范围,规则强调:“本规则适用于任何保证书、保函、赔偿担保书、担保书或其他类似的担保文件,不论其名称和说明如何,只要声明是依据国际商会的URCG325开立。”关于定义部分,主要对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还款保函作了明确定义。第二部分(3-9条),是关于对担保人向受益人承担的责任,受益人提出索款请求的期限、保函的有效期及退还、对基础合同与保函的修改、索款请求的提交、申请人违约证据的提供等规定。第三部分(10-11条),主要规定了信用担保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下面是关于担保合同如何解除的规定: 一、担保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订立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实现。 二、担保合同可以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或者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与担保债权人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担保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担保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主合同债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合同主要债务的; 3、主合同债权人迟延履行主合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主合同债权人迟延履行主合同债务,或有其他不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违约行为,致使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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