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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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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一)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二)使用未与单位签订的被派遣职工的;(三)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被派遣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五十的;(四)临时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五)使用合同期满的被派遣职工逾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七)其他违反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前款第一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单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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