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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依以下情形处理:(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自合同期满后第一日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义务,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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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生产经营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改制、合并、分立方案,出售、租赁、破产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二)职工分流及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缴存情况、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担保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五)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六)进入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的义务,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原则,提取、使用培训经费,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不得向职工收取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不得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参加职业培训的除外。
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并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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