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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职工也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定期了解、监督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维护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劳务派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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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使用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但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用工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的非派遣职工,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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