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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
我国《刑法》未规定违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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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其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规定了从事不同非法经营活动取得的违法收入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违反国家烟草垄断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垄断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烟草垄断产品非法经营、非法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或2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金额超过30万元;3、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超过200万元;4、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金额超过15万元,或者个人非法收入超过2万元,单位非法收入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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