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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

2024-11-26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而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包括:(一)城镇居民购买;(二)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三)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四)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五)受让人已有住房且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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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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