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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法定程序的规定: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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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长沙离婚程序规定如下: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材料: 1、当事人双方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军人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有出入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薄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后再来办理; 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栏信息要符合离婚条件(已婚),有出入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本辖区户口,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来办理; 2、根据相关法定条件,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婚登处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婚登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后再申请;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核 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环节的办理。 (三)登记 进行登记,发放离婚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诉讼离婚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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