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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房屋的一方将房屋权转移给另一方,然后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商品买卖合同的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权转移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是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具体的合同写法为:将标题个人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首行居中,再写清楚买卖双方的情况,写清买卖双方姓名、现住址及身份证号码,正文要注明甲、乙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是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的合同,必须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主体内容为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哪里的所拥有的房产,建筑面积多大,房产的交易价格,已支付购房定金,房产的交付日期,交易税费、中介费及产权过户手续费由哪方承担,本合同一式有几份,由谁拥有。注明本合同至鉴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然后.买卖双方及见证人签字摁手印,后写明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变更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种情形下即是说合同未备案,那么购房合同是可以进行更名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是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有可能进行更名。(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而且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这种情形下则不能再对合同进行更名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开发商延期交房的; 2、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4、因国家政策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 5、商品房存在抵押或其他经济纠纷的; 6、商品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时实测的面积误差超过3%; 7、商品房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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