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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的加重情节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
量刑要根据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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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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