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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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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同时,该《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本条吸收了《2009年解释》中“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具体规定,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四种认定“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具体包括: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同时,该《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本条吸收了《2009年解释》中“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具体规定,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四种认定“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具体包括:1.致人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同时,该《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本条吸收了《2009年解释》中“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具体规定,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四种认定“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具体包括:1.致人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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