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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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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不可能。缓刑的基本条件就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生产、销售假药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起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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