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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分别有以下几点:规范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既保障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也保障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有效地防止了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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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 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适用范围有限性。 2、行使主体特定性。 3、适用条件法定性。 4、救济措施预防性。不安抗辩权是对一般违约的补救措施的补充,是对根本违约的救济,实际是一种特殊预防性的事先救济措施。 5、违约发生可能性。不安抗辩权事先救济特点表明违约仅仅具有可能性,因为合同期限尚未到,谈不上现实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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