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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行使条件更详细,更多的保护先履行方权益;不足之处是与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矛盾,举证责任较重,“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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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抗辩权体系中争议最大的,自从发展起来到现在,各学者对其都有研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以大陆法系的抗辩权制度为基础。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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