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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抗辩权体系中争议最大的,自从发展起来到现在,各学者对其都有研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以大陆法系的抗辩权制度为基础。...
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须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产生基础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具有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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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的回答如下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 2、抗辩权是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七点: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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