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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或者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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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4日,原告被赣AX1790机动车在市东湖区佘山路188号碰撞后受伤住院。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南昌市第一医院抢救治疗,已经花费了6000多元医疗费用,原告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告万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原告,医院现在又通知原告继续交费,如不继续治疗手术将导致面部变形。原告系下岗女工,独自抚养一个小孩,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10000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此致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首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结束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必要性,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决定的义务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下事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首先执行:(1)要求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的;(2)要求劳动报酬的;(3)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首先执行。另外,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首先执行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但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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