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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

2022-02-07
交通事故医疗费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人民币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4日,原告被赣AX1790机动车在市东湖区佘山路188号碰撞后受伤住院。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南昌市第一医院抢救治疗,已经花费了6000多元医疗费用,原告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告万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原告,医院现在又通知原告继续交费,如不继续治疗手术将导致面部变形。原告系下岗女工,独自抚养一个小孩,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10000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此致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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