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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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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必须要先起诉,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前采取。首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不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对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首先作出执行裁定,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部分义务的执行制度。
交通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先予执行中,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复议吗?那么,如果法院最先裁定同意申请人的先予执行申请,然后,被申请人不服提起复议,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裁定不当,又重新做出新的裁定,也就是第二次裁定,不同意原申请人先予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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