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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审判后,判决生效一方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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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但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如果有情况紧急需要排除妨碍,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女,1920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小凉村1组。申请人***,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河村1组。申请人**,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河村1组。被申请人贾**,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观音桥镇大安村12组51号。被申请人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堰村6组。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一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9870.5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贾士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69870.5元,李大均承担连带责任;贾士伟与李大均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2009年月日附: 1、(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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