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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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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和旧法不同,现行商标法对异议人的主体进行了限定,旧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新法规定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方可提出。当然对于绝对理由的异议还是和以前一样任何人可以提出。 新商标法实施后,听闻一些同行在代理异议申请中有被不予受理的情况。现简要归纳一些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理由,以避免出现这样的错误。因为只有受理了,异议人的主张才能有资格进入审查。不予受理的话,错过公告期就只能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了。 1.被异议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 2.异议申请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 3.异议申请日期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 4.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异议申请缺少异议人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 7.异议申请缺少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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