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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合同中这样约定: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电灯,空调、插座、取暖设备等)的,正常使用出现损坏的,由甲方维修更换;乙方非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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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电器坏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电器是承租人过错导致损坏的,由承租人维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租赁合同规定,电器维修可以表明,当电器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必须对电器进行维修,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包括电器的正常维护;电器损坏由承租人过错或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电器的,电器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 (物业名称)公共机电设备委托乙方进行维修保养,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委托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内容、范围 1、日常维护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故障维修、中修、大修以中海《设备工作手册》定义为准。 2、日常维护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中修、大修周期以中海《设备工作手册》规定的周期为准。 3、日常维护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标准应不低于中海《设备工作手册》所规定的标准。 4、委托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级别、范围协议条款见合同附表《委托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内容、范围一览表》。 5、本合同委托服务内容不包含设备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若甲方有需求另行签定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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