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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的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如果雇佣...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因人身损害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确定。雇佣护理人员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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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之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该条规定比较笼统,但如果机械的将该规定理解为后期护理费就应当按照护理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欠妥,在实际生活中,护理往往是对受伤人员衣、食、行等最基本生活的护理,护理人员在照顾受伤者基本生活的同时,大都还会从事其它工作,一个专业的护理人员也往往能同时对多个人进行护理。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护理费更符合实际生活,也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并未明确要求后期护理费一定要按照上年度护理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它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可以视为是对该条规定的一个细化,明确了后期护理费应当如何具体计算。所以,上述两个规定之间并不冲突。
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注: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因为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因而不应列入护理费。 按照护理人员的不同,也可将护理费分为三类: 1.是聘请专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的护理费用; 2.是受害人的亲属或配偶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 注:受害人的亲属和配偶进行看护时,虽然表面上没有支出费用,但是,这种看护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此种出于亲情的行为不能施惠于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应当支付费用。依据上述内容,可以作为人身损害护理费的相关参考,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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