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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因人身损害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确定。雇佣护理人员的,以...
(一)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二)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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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伤害纠纷中,如果受害者伤势过重,需要人员陪护,会产生相关的护理费用。对于相应的护理期限,如果受害者可以通过治疗恢复自理能力,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之前。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请参考意见。如无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意见,以住院时间或治疗结束时间为参考。如果受害者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确定的护理期限到期后需要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这三个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此要素,应分三种情形区别考虑。第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这里所指的护理人员,是指雇佣或专职护理人员之外的人员,主要是指配偶和亲友。由这些人员进行护理的,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第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对于此种情形,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也不管其支付多少,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之所以作此规定,理由如前所述。第三,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护理人数的多少,即关系到对受害人能否适当的照顾,又关系到赔偿义务人赔偿护理费的数额,十分重要。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是指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时间长度。由于受害人受害程度的不同,在护理期限亦应作出区分。一是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二是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在实践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对此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据此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相应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是否应当返还对此问题,学者的观点认为,由于判决中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的,受害人基于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无需负返还的义务,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法院不应给予支持。
伤残鉴定一级,是属于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对象,无论当前能否部分自理,均应按鉴定的护理等级支付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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