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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互换一般分为一般收费和保单费。一般收费是指个人的税收还有财政部门、房管局、评估事物局等要收取的费用。比如:房屋过户1到5年的,会要求...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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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它一般分为所有权互换和使用权互换两种形式。 一般情况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互换房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房产、企事业单位自管房的职工住宅,以及自住的私房或所租赁的私房。 但以下房屋不能进行互换: (1)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 (2)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 (3)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4)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 (5)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 (6)私自转让或转借、转租的房屋以及其他违反房屋管理政策的房屋 房产互换的方式包括: (1)使用权房屋之间的互换。关键在于产权人是否同意,如公房互换必须由国家经营出租单位同意办理。其次,超面积或明显收益一方按自愿协商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互换。关键在于分清所有权性质。房屋所有权变更一方按照正常买卖程序到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正常纳税,使用权不折抵价格。使用权需变更一方到该房屋所有权人处申请变更,并需经该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成交。 (3)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这里关键是掌握交换价值对等与否。按照我国管理法规,交换产权房屋如经评估审定,价格相等则免交契税。如若交换产权房屋双方价值不等,根据国家有关契税条例,交换双方房屋价值差额,即价值高房屋价格减去价值低房屋价格,应该上交契税及其他有关税收。房地产互换不是简单的户权人或使用人名字的互换,只有掌握了有关法规,才利于互换双方的谈判,使双方能够真正按需各得其房。 三、去哪儿办理房产互换? 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之间的房屋互换,要到房屋的在地的房屋经管单位或房屋调换站申请,并办理手续;单位自管公房之间的房屋互换,要向各自单位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也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调换站代为办理;私房业主与公房住户之间的房屋互换,双方需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然后再办理使用权过户手续。 房产互换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1)需提交材料: A、互换双方房屋所有权证; B、双方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私章; C、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私章; D、双方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书; (2)办事程序: A、互换双方本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兑换申请审批书。 B、互换双方持填写后的兑换申请审批书及其它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预约时间到房屋现场勘查评估。 C、工作人员内部作业。 D、到财政局窗口交纳契税。 E、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房产互换其实是可行的,但具体还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手续之后,那么互换才会成功,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另外,在进行房产互换的时候其实也容易产生纠纷,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双方均按房屋价值缴纳1%,房屋价值高的一方按两套房屋金额差缴纳1%、1.5%、2%不等的(根据房屋面积及套数不同缴纳标准不同),按两套房屋面积差交纳4元/平方米服务费(双方各2元/平方米)。房屋互换的以互换后取得所有权时间计算,不满两年出售的,卖方按房屋价值全额缴纳6.6%的个人所得税及,买方按房屋价值全额缴纳1%、1.5%、2%不等的契税(根据房屋面积及套数不同缴纳标准不同),按房屋面积交纳4元/平方米服务费(双方各2元/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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