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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不是一回事。现行刑法就是现在生效的刑法。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的,之后又有一个单行刑法颁布施行,还有对1997年刑法的九个刑法修正...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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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股权激励,又称期权激励,是企业为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实施的长期激励机制,是激励员工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给予员工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股权激励具有以下特点:1。从员工薪酬结构来看,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员工职位越高,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越大。股东为了使公司持续发展,一般采取长期激励的形式,将这些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构建利益共同体,降低代理成本,充分发挥这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公司的目标。2、人才价值的回报机制人才的价值回报不通过工资和奖金来满足。有效的方法是直接对这些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将他们的价值回报与公司的持续增值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公司的增值回报这些人才对企业发展的贡献。3、公司控制权激励通过股权激励,使员工参与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管理的决策,使其拥有部分公司的控制权,不仅关注公司的短期业绩,更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真正负责。
关于电视台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按《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报道的根据必须是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公开的职权行为,如果不是公开的,不在此列。W市公安局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是公开的职权行为。2.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客观”是指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准确”是指报道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一致,不失实、不歪曲,不添枝加叶。1999年7月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刊、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答辩权,是指新闻单位发表的批评、评论内容发生错误,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陈述理由或者根据,予以辩驳,要求新闻单位予以纠正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更正或者答辩,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新闻单位发表更正或者答辩,这是新闻单位的义务。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更正或答辩的要求,新闻单上也应主动履行义务,自行予以更正。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有错误纠正后,新闻单位也应当依此予以更正报道,如不予更正报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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