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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2021-11-14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第二,姓名权的对象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由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和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有义务不侵犯其姓名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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