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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
商品房销售时必须明码标价,还要填写明码标价书,同时商品房合同必须交房产局登记备案,和物价局审核价格,商品房在某个时期销售都有政府限价,不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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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你购买的是现房还是期房,如是期房,就应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如是现房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预查封的对象是购房者的合同权利,即查封的是购房者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该观点理由是:查封时,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并未登记在购房者的名下,在购房者未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时,只能查封其在预售合同中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查封的对象是购房者享有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其理由是:最高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该规定间接的确认了购房者支付对价,但未办理房屋交付或登记所有权之前(尽管出售商品房的权属初始登记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当然享有已出售商品房的所有权。当开发商为被告或被执行人时,法院预查封的只能是许可开发商预售但未预售的商品房。如果房屋出售,开发商已获得对价,不论房屋有无交付,法院都不得查封。若查封,无疑会损害购房者的权益,也与上述规定精神相悖。当购房者是被告和被执行人时,虽然法院预查封其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未登记在购房者名下,但若以此认为被查封的商品房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则产生法律上的逻辑错误,即购房者是被告和被执行人,而法院查封的却是开发商所有的房屋。因此,商品房的预售,有别于其他动产和已登记产权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买卖转让。 但是,不动产以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依据。在预售商品房未交付之前,法院查封预售商品房通知开发商的对象只能是被查封人在购房合同中对开发商所享有的债权,也即是针对所购商品房的全部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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