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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
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有: 第一,占有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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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有权机关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在民事审判中,经常会遇到需要确认物权的案件,例如,在“一房两卖”情况下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在买卖合同中确定所有权是否已转移给买受人;以及在复杂的抵押合同中分辩抵押物的所有人究竟为谁,谁的权利优先等等。物权,这个民事审判中最基本的问题,源于其自身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性,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社会的确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物权归属的判断,直接关系到一个法律关系的终结和另一个法律关系的更新,关系到权利的优先,也关系到民事判决的倾向。虽然《民法典》的颁布为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不动产物权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物权规定的有限,物权理论混乱不一,司法实践中处理物权归属问题仍然具有很大的困难。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及起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3、预告登记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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