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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无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无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无用的,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双方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事后仅为办理手续而签订的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前者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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