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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无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1、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无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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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无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不能取消备案合同。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建筑法》对备案的规定是:第三十一条(合同备案)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发包单位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的,以备案合同为准。因此,备案与否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有很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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