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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扣政策。

2021-10-26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获得的房地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捐赠、投资股票和借款等形式获得的房地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理、装饰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建设工程。需要分两年扣除的房地产范围:(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后获得的房地产。1、获得,包括直接购买、捐赠、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形式获得的房地产。2、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相关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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