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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有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能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
1、购买固定资产除不动产及构筑物附属物外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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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除此之外都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买的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符合不可抵扣条件,但由于购买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再次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但购买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按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再出售时,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的征收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关于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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