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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工作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如果工作岗位的调整不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具有自主安排的权利: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所以,单位给员工调岗的时候,员工并不是无条件服从的。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又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了,劳动者视为认可劳动合同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劳动者有义务负责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上述约定的,就工作岗位调整问题上,双方可以另行补充协商,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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