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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申请建设项目标准、名称、施工地点等情况,并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工伤保险费。1、报送材料:(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经过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申报单位自备盘拷贝参保报送资料(含《办事指南》、《哈尔滨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申请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备案名册》)。2、申报地点:市政府服务中心劳动局服务窗口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后,到建设委员会建管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报送材料:(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登记证》(2)缴费单据。报送参保建设项目工地职工备案名册参保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后,工人陆续进场时,应当填报《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备案名册》,并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施工工地的职工名册;增、减员时也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增、减变化职工名册。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及工伤认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将工伤职工送往就近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或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同时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1、申请工伤认定的受理及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初次治疗、病本、住院病历);(4)位工伤事故报告(包括:受伤时间、地点、受伤部位及治疗情况)。受伤害职工或家属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1)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出勤卡、工作证等);(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本、病历;(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6)受到事故伤害经过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3、工伤认定途径、电话及地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负责市区内中直、省属、市属各类企业(包括中直、省属、市属改制后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负责对辖区内区属、私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次性缴费的标准是:按税前工程造价的0.06%计取。以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交工伤保险费期间雇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计算方式一般如下:从建设工程开工当天算起,到验收竣工且验收合格截止时间。实行施工总承包,由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团体险,简称为建工意外险,又称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该险种是由施工单位进行支付的,由于是以团体的形式进行缴费,而且属于冷门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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