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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股票方案; 2、持股方案; 3、期股激励方案; 4、股份期权; 5、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他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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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要依照以下的股权激励原则: 1、对入股前的公司经营不享受权益,不承担风险;入股后与公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激励股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其所持股权可内部转让。 3、股权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不参与公司股东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力。 4、在工商登记中,并不进行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变更登记,股权激励不影响股东结构改变,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改变。
普通股筹资 优点: 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分散公司控制权,有利于公司自主管理、自主经营; 2.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资本成本较低(相对吸收直接投资来说);相对债券筹资资金成本较高 3.能增强公司的社会声誉; 4.促进股权流通和转让; 缺点:1.筹资费用较高,手续复杂;2.不易尽快形成生产能力;3.公司控制权分散,公司容易被经理人控制 留存收益 优点:1.不用发生筹资费用;2.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分布; 缺点:筹资数额有限。 债务筹资 优点:1.筹资速度较快2.筹资弹性大;3.资本成本负担较轻;一般来说,债权筹资的资本成本要低于股权筹资。其一是取得资 金的手续费用等筹资费用较低;其二是利息、租金等用资费用比股权资本要低;其三是利息等资本成本可以在税前支付。4.可以利用财务杠杆; 5.稳定公司的控制权。 6.信息沟通等代理成本较低 缺点:1.不能形成企业稳定的资本基础;2.财务风险较大;债务资本有固定的到期日,有固定的利息负担,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取得的债务,资本使用上可能会有特别地限制。3.筹资数额有限。
一家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公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暂行办法》对企业来说是好消息,一方面比之前试点时股权激励额度是略有提高的,另一方面办法的出台规范了相关流程,使得企业的股权激励更合理合法,也将企业的股权激励行为放在阳关下,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早在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暂行办法》的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提出的激励的方式有:可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腾达方式。最后《暂行办法》还迅速创造众多的明确,大型企业空间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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