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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配售的安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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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采取固定股息率;(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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